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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分析:山区苗族青年违背女性意愿抢婚陋习

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山区苗族青年违背女性意愿抢婚个案分析

  作者:黄万刚

  剑河县南哨镇为苗族聚居山区,苗族人口占67%,近年来,当地苗族青年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将其拉到家中,按“苗族习俗”成婚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一陋习给农村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严重影响。笔者通过调研,分析现状原因,浅谈治理“抢婚”现象的几点建议。

  一、当地苗族抢婚现状

  抢婚已成为当地苗族同胞的口头语:“抢婚是我们苗家的习惯”。抢婚现象有两种,一种是男女双方情投意和的抢婚,即使女方愿意,男方对女方有一定信心和把握,也要拉拉扯扯,才显得女方尊贵;还有女方愿意与否不表态、不漏言,不抗争,男方也有强行拉去成亲的,有的女孩为了不影响自已的名声,拉去后认为男方家庭条件还可以,也就默认了,女方父母认为“生米已煮成熟饭”,不管是否达到法定婚龄,只要女儿愿意,也就认可这门亲事,男方家以酒肉彩礼向女方家作赔礼道歉后,双方父母成了“亲家”,这种“抢婚”占有相当的比例。另一个是违背女性意愿,男方用暴力手段强行拉去成婚,这种抢婚,当地公安派出所每年都要接到2至3起报案,女方父母请求公安出面解救被抢子女。剑河县综治委看到这一问题严重影响社会治安,2016年初将打击“抢婚、抢亲”列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集中整治打击。

  二、几起典型的抢婚违法案例

  案例一:2012年11月14日21时许,南哨镇巫某村龙某某邀本村罗某某、都某某租一辆面包车,开往剑河县柳某镇街上,以请吃烧烤为由,龙某打电话给初二在校女生杨某某,杨某出来见面后,龙、都2人强行将杨某拉上车,并于当晚带至龙某家中,准备按当地习俗与杨某“结婚”。11月15日,当地公安人员与镇工作人员及杨某父亲等人赶到龙某家中对杨某实施解救,同时告知龙某及家属,杨某未满14周岁,龙某及家人听后无所谓,因龙某家属强烈阻拦未能解救杨某。16至18日公安及政府工作人员均到龙某某家中做工作,因未找到龙某某与杨某某,解救均未成功,并向龙某家属交待法律政策。11月19日早上,龙某家人打电话说杨某已到家,公安人员立即前往龙某家将杨某带出并送回家中,在此期间龙某与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后龙某某被指控犯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今年3月刑满释放。

  案例二:2015年3月15日晚,南哨镇高某村一男青年姜某某打电话给本村初三在校16岁女生吴某某,说邀出去玩,见面后,姜某及姜X两人强行将吴某拉到姜某某家中,欲按当地习俗与吴某结婚,吴某坚决不同意,且手机也被强行收走了,几次想逃跑都被姜家人控制着。吴某家人获知情况后,组织家人前往姜某家中退人,但以姜某的父亲姜某祥为首的家族人员拒不同意将吴某退回。吴某家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3月17日,民警及镇干部介入做了大量说服工作后至当天凌晨两点,姜某祥同意放人但要吴某家人赔偿7500元钱,否则就要按照习俗成亲,为确保女孩的安全,吴某家人迫于无奈向姜某祥交了7500元钱后,将女孩领回家中,案发后姜某祥外出打工去向不明,2016年3月姜某祥从外返家,被民警抓获,2016年4月14日经县检察院批准,姜某祥涉嫌敲诈罪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案件正在审理中。

  案例三:2016年1月31日晚18时许,久某镇久某村20岁的李某学将南哨镇展某寨17岁女孩付某某抢到家中,欲以农村习俗“结婚”,女方不愿意,强烈反抗,付某的父母及家人前往久某村李某学家中退人时,遭到李某学及家族人员的阻挠。2月2日,久某镇干部及民警出面干涉后,付某被强行退回,但付某姨爹及表哥被久某村李某洪为首的等家族人员扣留当人质,并提出要缴纳9000元损失费才能放人,被扣留人员为确保自身安全,付某姨爹及表哥向李某洪等人交了9000元钱后,当晚得以返家。案发后,民警于当日以涉嫌敲诈,对李某洪等人立案侦查,2016年4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洪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予以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三、抢婚原因分析

  (一)文化素质低。由于历史和当地条件所限制等原因,造成当地苗族文化落后,抢婚者多为初中以下学历,抢婚现象也多发生在文化素质低的人当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回家,结婚生子,这种现象在苗族聚居区并不罕见。当地人有种说法:“如果20岁结不了婚,现男的多女的少,姑娘就那么多,结婚晚了,好姑娘都被别人挑走了”。苗族女孩大多数只读完初中就回家了,那么等着他们的当然是结婚生子,随之引发“早婚、抢婚、抢亲”现象。

  (二)法制意识淡薄。在苗族聚居村寨不少群众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一知半解,未达法定婚龄结婚他们并不感到惊异,有的认为让孩子早点结婚并无大碍,虽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但也算不上什么大事。苗族同胞几乎没有去考虑违背女性意愿“抢婚、抢亲”是否违法,总认为只要举行婚礼,办了酒席,得到乡亲的认可就行,至于是否违法,婚姻登记不登记,总是无所谓,强行“抢婚”乃法制意识淡薄所致。

  (三)变味的抢婚习俗。抢婚习俗在当地苗族聚居区是存在的,但不少人根本没有考虑法律问题实施抢婚。每年尤其是春节前后,是苗族青年结婚的高峰期,他们觉得抢婚是正常的事情,不管婚龄达到与否,常出现以苗族抢婚习俗为借口,违背女性意愿强行实施抢婚,办不了结婚证也无所谓,有部分抢婚已成为苗族婚俗认可的婚姻,无人谴责,如此导致相互对比,你抢婚我抢婚,总以抢婚习俗为借口,有的违背女性意愿用暴力手段强行抢婚案件就发生了。

  (四)网络淫秽不健康的东西刺激。当今社会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青少年的身体发育提前,随着网络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青少年接受信息的渠道、工具极大丰富,不健康的网络信息、淫秽色情、书刊的泛滥,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诱发了青少年性早熟,他们一旦踏入社会便向往所谓的“爱情”,青少年普遍爱上网,有的十四、十五岁就已经有了丰富的性知识和理论性的性经验,他们处于蠢蠢欲动的青春期,渴望异性的追求,对性充满了好奇,极易因一时的冲动,从而导致抢婚。

  四、对治理抢婚现象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重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贯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群众守法意识。要以农村、学校为重点,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学校要新开设婚姻恋爱观课程,法制教育课程,将其纳入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开展传统道德伦理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弘扬文明进步的婚俗新风。要利用法制节点、民俗节日、赶集日等时机,开展以农民为重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推出“双语普法”、“菜单普法”、“牵手普法”等模式,实现普法依法治理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工作格局,为治理抢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教育女生自尊自爱移风易俗。从学生时代起要教育苗族女生增强自尊、自爱、自重、自律、自强意识,努力提高他们综合素质,引导女生学会做人、学会交往。在初中阶段要以女教师为主力军的开展富有特色的女生心理生理教育,从正面引导学生,怎样才是真正的自尊自爱自重自律,更要从女生的实际出发,教育女生如何看待异性同学的好感,要杜绝“早恋”,要怎样才能处理好与异性的关系。强化女生“自尊自爱、自强自立、自信自律”的教育目标,要告诫女生要做到四不:不随便、不亲昵、不接受、不接触。在与异性交往中,要做到维护自尊,学会自爱,端正心态,融洽相处。同时,用“抢婚、抢亲”典型案例从反面告诫学生,一失足将成千古恨,有的让家庭的痛苦,让家人蒙羞。教育女生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学会拒绝,提倡新型婚姻观念,改变抢婚不良陋习,使不法分子无空可钻。

  (三)强化综合治理。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教育苗族群众要与不良风俗习惯作斗争,要靠苗族群众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弘扬婚姻新风尚,灌输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苗族群众对不良风俗习惯危害性的认识,从而改变思想观念,自觉以科学、健康、文明的做法取代不良风俗习惯。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着力动员全社会力量,重视和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伦理教育,进行有力的综合治理,依靠组织的力量来破除不良习俗,以求解放苗族群众的思想,从源头上遏制抢婚。

  (四)加大整治打击惩处力度。“抢婚、抢亲”这一陋习,在当地严重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违背女性意愿“抢婚、抢亲”触犯国家法律,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治理“抢婚、抢亲”陋习,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迫切要求,各级党政部门要将治理“抢婚、抢亲”违法犯罪行为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机制,研究措施,全力扭转不良陋习。政法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打击惩处力度,对“抢婚、抢亲”违法犯罪,要从重从快,绝不手软,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犯罪、教育群众、净化环境的强大声势。常态化地开展“抢婚、抢亲” 违法行为整治工作,切实遏制“抢婚、抢亲”违法现象的发生。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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